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報道:今後,廣州市聽證記錄人可以製作聽證全過程的錄像或錄音,作為備查資料。昨日,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《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》(修訂稿)。
  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介紹說,修訂稿今年9月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  變化1
  刪除“奉獻精神”要求
  記者對照新舊版本發現,對於聽證代表應當符合的條件,刪除了聽證代表“有義務奉獻精神,熱心社會公益事業”的要求,擴大聽證代表選擇面。
  吳明場解釋說:“經征求部門意見,有關單位認為,聽證代表應當是決策影響到的人群代表,與是否熱心公益、是否有奉獻精神無關。同時,是否有奉獻精神缺乏衡量標準。因此採納部門意見,予以刪除。”
  變化2
  與重大決策目錄相銜接
  同時,新版本將模糊的聽證範圍具體到市政府公佈的聽證事項目錄,與《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試行辦法》相銜接。
  舊版本規定:“決策征求意見稿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公眾意見分歧較大,或者政府、決策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就決策征求意見稿組織聽證的,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聽證。”
  新版本將此條改為:“納入本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的事項,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聽證。”
  據瞭解,今年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已於4月15日向社會公佈,分別是建築施工揚塵和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排污費征收事項和殯葬基本服務均等化。據吳明場透露,這兩項聽證尚未開始,處於準備階段。
  現場媒體和網友均質疑道:對於沒有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,但市民又認為很重要的事項如何處理?
  發佈會上,吳明場回應說:“市民可以對聽證工作提出建議,由相關主管部門、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法制辦研究之後,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是否納入聽證目錄。”
  變化3
  延長代表的準備時間
  此外,新版本延長提前公示聽證參加人名單時間和提前通知代表聽證時間,縮短聽證會後出具聽證報告時間,與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》保持一致,使聽證代表有更長時間準備,聽證組織單位提高聽證報告效率。
 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20日,通過政府或本部門網站公佈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,而舊版本為“舉行前10日”。
 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,向聽證代表和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送達聽證通知,並同時向聽證代表送達聽證事項相關材料。而舊版本為“舉行前5日”。
 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在聽證會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形成書面聽證報告。而舊版本為“15個工作日”。
  變化4
  記錄人可全程錄音錄像
  舊版本規定,聽證記錄人應當就聽證會全過程製作書面聽證筆錄,準確記錄各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。新版本在此基礎上增加了“聽證記錄人可以製作聽證全過程的錄像或錄音,作為備查資料”。
  發佈會上,吳明場解釋說,之所以增加這一條,是因為目前錄像、錄音技術成熟、方便、快捷且能反映聽證全部細節,可以作為備查資料,對於完善書面聽證報告的內容有很大的幫助。
  張林  (原標題:聽證過程記錄人可錄像錄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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